教育部公告: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评卷规则

点击数:786 | 发布时间:2025-07-31 | 来源:www.nue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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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教育部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公告,2020年硕士研究生评卷规则如下:

    第七章 评卷

    第四十条 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下统一组织,具体的评卷细节、工作程序、需要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教育部的需要制定。

    第四十一条 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实行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卷工作承办单位具体推行的管理体制。招生单位有承担当地统考科目评卷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大评卷点建设。各评卷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一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大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打造完善评卷工作系列规章规范,尤其是评卷工作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规范和评卷工作水平监督保证规范;要逐步健全评卷教师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有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组,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负责当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卷工作细节的拟定、试题的试评、评卷教师的培训、评卷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组织推行、试题评阅过程中争议问题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组的提名,聘请有关教师承担各学科评卷工作,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需要选派所需评卷教师,无正当理由不能推辞拒绝。评卷工作由评卷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合方法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 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卷管理体制、方法和相关需求推行。各招生单位在评卷结束后,应将自命题科目的成绩上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评卷结束后,应将统考科目成绩返回招生单位,同时将统考科目成绩和自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在规定时间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以依程序申请成绩复查,具体的复查方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考务文件实行。

    第四十七条 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题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题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题保留3年。

    以上是中公考研为考生收拾的“教育部公告:2020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评卷规则”的有关内容,期望对大伙有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尽在中公考试动态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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